起 诉 书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2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蒙D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松山区**小区**号楼下时与刘某某停放在**号楼楼下的蒙DQ****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发生致丁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7月24日,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丁某某案发时血液酒精量为195.9mg/100ml,属醉酒状态。2019年7月30日,经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被告人丁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赤附医司法鉴定中心[2019]酒鉴字第1773号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魏天琦
助理检察员:丁 然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