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79********,汉族,初中文化,贵州**有限公司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住赫章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 21时24分,犯罪嫌疑人丁某某酒后驾驶贵 F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赫章县城关镇九零路建设银行门口处时,被正在设卡进行交通违法查缉的赫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警民警拦截,执勤民警在打手势示意丁某某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时,丁某某拒不停车继续行驶向前冲关,丁某某驾车继续前行后被等红绿灯的车辆挡住无法前行而被查获,后被民警强行拦截调查处理。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08mg/100ml,随后查获民警将丁某某带至赫章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毕公司鉴(理化)字【2019】1552号文书),在丁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的含量为291. 63mg/100ml,丁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丁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其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并积极认罪悔罪。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万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赫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伍成霖
检察官助理 周旭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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