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诉刑诉〔2017〕46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邳州市**区**路**馆**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镇**路**宿舍**号楼**单元**室)。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4日0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苏C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邳州市运河镇闽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福州路交叉路口西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丁某某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9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
2017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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