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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49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5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号**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9日2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渝A1****小型普通客车,从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东原D7附近出发,行驶至北滨一路水塔路段时,追尾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正在等待交通信号灯放行的渝A8****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丁某某明知王某某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并被随后赶至现场的民警查获。经呼气乙醇测试后,丁某某被民警送至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检验,案发时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0.1mg/100ml。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丁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全部损失费用,并获得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察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涉案照片、接处警信息查询单、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证实被告人丁某某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责;丁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2. 证人沈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丁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车受损的事实经过。

3. 乙醇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丁某某驾车时处于醉酒状态,其驾驶的涉案机动车性能良好

4.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全部损失费用,并获得王某某的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丁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且负事故全责,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丁某某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费用,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丁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可以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超

检察官助理  黄  莹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号**单元**-**。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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