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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1〕7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武隆区人,住重庆市武隆区**乡**村**组**号。因犯聚众斗殴罪,2017年6月13日被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7日4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牌照为渝D8****的小型轿车,从涪陵区兴华西路的“九天国际”出发,沿迎宾大道往长江大桥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桥南第一村公交站附近时,与伍某某驾驶的渝G1****轿车碰撞,发生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丁某某明知伍某某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其后被民警带至医院抽血送检。2019年7月18日,经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丁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02.4mg/100mL。

2019年7月18日,经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丁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9月5日,被告人丁某某赔偿伍某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伍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

5.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仁哲

检察官助理 廖  框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武隆区**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8315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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