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潼南县,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23时33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BG****的宝马牌小型汽车,行驶至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西段楠竹苑小区路段时,被设卡民警当场查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丁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8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丁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单、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5.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幸蒙蒙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联系电话:1343614****;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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