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5月0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和朋友在**路**音乐餐吧喝酒,期间被告人丁某某饮450g红酒,于次日01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驾驶新NB****号起亚牌小型客车,从**小区行驶至**警务站前段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丁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9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康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899649****。
2.案卷1册,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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