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5〕21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31976********,汉族,大专文化,系陕西省**贸易公司员工,现住西安市碑林区**家属院**号(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小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6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0号黑色东风日产小型轿车,沿本市兴庆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兴庆路与互助路十字南口时,因酒醉将车停在路边,丁某某在车内睡着,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丁某某血醇浓度为168.9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旭阳
代理检察员:吴 静
2015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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