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甘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81********,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黑龙江省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甘南县**镇**村*屯农民,现住址黑龙江省甘南县**小区**号楼;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4日19时许,丁某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沿甘南县东阳镇东胜村至东阳镇的村村通公路行驶至东阳镇**店时,与妻子毛某某发生争吵,毛某某报警后东阳派出所民警出警时,发现丁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4.1mg/100ml。丁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丁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甘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交通违法罚款收款凭证、认罪认罚承诺书、侦破经过;
2.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4.甘南县公安局对丁某某抽取静脉血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丁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广起
检察官助理:朱 雷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和证据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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