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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88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楼镇**号,现居住地青岛市黄岛区**号楼**单元**。2020年07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4日01时06分许,犯罪嫌疑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黄岛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区东门口左转弯时,与顺行在前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丁某某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对其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35mg/100ml,后对丁某某抽取血样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5.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2、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4、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5、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管春平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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