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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刑诉〔2021〕8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7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77********,汉族,小学文化,原系上海**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在安徽省颖上县********号,暂住本区******号。2013年12月因扰乱公共秩序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行政拘留5日。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1时39分许,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民警接他人报警称沪******出租车驾驶员有酒驾嫌疑,后民警在本区车墩镇车峰路车亭公路东约50米处将被告人丁某某驾驶的出租车(系非营运期间)拦截,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并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丁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9mg/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证人舒某某、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7月29日21时39分许,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民警接他人报警称沪******出租车驾驶员有酒驾嫌疑,后民警在本区车墩镇车峰路车亭公路东约50米处将被告人丁某某驾驶的出租车(非营运期间系送朋友回家)拦截,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并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

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及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丁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9mg/ml。

3.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证实,被告人丁某某系有证驾驶及所驾驶车辆的基本情况。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丁某某的劣迹情况。

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丁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6.被告人丁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怡

   2021年1月11日

附:

1. 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暂住地,联系电话:1348288****

2. 侦查卷宗二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 犯罪情节较轻;

(1)​ 有悔罪表现;

(1)​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1)​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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