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80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27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安远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赣B58****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常平镇苏坑大道路段时,与一辆由钟某某驾驶的粤SE3****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丁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钟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经检验,丁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68.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丁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玲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贰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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