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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组**号,现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镇**段**道**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双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自己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楚双公路K54+500M处发生右侧侧翻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双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丁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230.7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口证明及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现场照片、血液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被告人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具有坦白并认罪认罚情节,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三至四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舒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双柏县**镇**段**道**区,联系电话:1591193****。

2.案卷材料2册、行车记录仪视频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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