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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83********,回族,大兴本科文化程度,**机械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路**号**栋,现住北京市房山区**镇**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N****1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镇**路与**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1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具有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明理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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