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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住通化市东昌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于2019年11月24日22时许,酒后驾驶吉E****6号小型轿车行至通化市**小区门口倒车时,与后方张某甲驾驶的吉E****9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丁某某血液中乙醇检测结果为206.59mg/100ml。案发后,丁某某张某甲达成和解协议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文显

检察官助理:张云飞

2020年11月12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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