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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3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15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黑色索兰特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五塔寺后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区北门,左转进入小区时与小区保安发生冲突,被110民警带至小召派出所。经检验,被告人丁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0.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玉荣

检察官助理:鲁存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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