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69********,汉族,高中肄业文化程度,务工人员,四川省合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镇**路**号,现住叙永县**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8时许,被告人丁某某与同事在叙永县叙永镇汇景峰吃饭饮酒后返回叙永镇盛世华都工地休息。当晚22时许,丁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自盛世华都工地沿321国道往氮肥厂方向行驶,行驶至321国道1715公里+400米处时摔倒在地,并与前来帮忙的人员发生冲突。叙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巡逻经过此处处理时,发现丁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将其带至叙永县交通管理大队进行调查。经对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90毫克/100毫升;经提取其血样送检,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玲
检察官助理:秦玉玲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叙永县**小区**栋**单元**号的家中,联系电话1824437****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叁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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