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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于2020年6月10日13时许,酒后驾驶东风日产牌小客车(牌照号为辽B****1),从蓟州区新城集市附近出发,沿中昌路行驶至新城北园小区29号楼楼下,倒车过程中与李某某停放在此的小客车发生剐蹭,后被接报出警的民警查获。经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丁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天津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2.45mg/100mL。

被告人丁某某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某、金某某等人证言;

2.被告人丁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晶晶

检察官助理:尚洪剑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13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蓟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丁洪波,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30714223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东二营乡东一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洪波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洪波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洪波于2020年6月10日13时许,酒后驾驶东风日产牌小客车(牌照号为辽BD3G11),从蓟州区新城集市附近出发,沿中昌路行驶至新城北园小区29号楼楼下,倒车过程中与李国华停放在此的小客车发生剐蹭,后被接报出警的民警查获。经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丁洪波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天津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丁洪波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2.45mg/100mL。

被告人丁洪波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某、金某某等人证言;

2.被告人丁洪波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洪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洪波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洪波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洪波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洪波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洪波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晶晶

检察官助理:尚洪剑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丁洪波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13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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