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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沿**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镇**路道班门口时,被泗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134mg/100ml,遂带其至泗县人民医院依法提取血样待检。经鉴定,被告人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8.3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丁某某于2020年9月11日主动到泗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泗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祝育丰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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