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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址:安徽省肥东县**乡**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月3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18日,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号小型轿车在肥东县新城家园北门附近倒车时,碰撞到路边停放的皖******号小型轿车,造成两年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丁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8月16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某当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9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抽取血样登记表、谅解书、协议、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梁某某陈述;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政俊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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