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809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63********,群众,户籍地及现居地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2019年11月11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寿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19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21时8分许,被告人丁某某无证驾驶车牌号为鲁******的黑色“红旗”牌小型轿车,沿寿光市南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盐青路路口处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丁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穆文海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寿光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_《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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