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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7〕23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成武县**街**号**号,现住成武县**市场**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6日21时42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鲁******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成武县寿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伯乐大街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世龙

2017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市场**街。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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