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8〕74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3702231966********,群众,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大村镇新乡**号,现住地为青岛市黄岛区大村镇新乡**号,务农。2018年11月9日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区看守所。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大阳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海城路琅琊镇卫生院门口处与车牌号为鲁******蓝色长安牌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受损。经出警民警呼气式检测,丁某某其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出警民警随即到医院对丁某某抽取血液进行检测。经检测,丁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经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丁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赔偿事故对方当事人人民币6000元,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且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应酌情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到二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迪
2018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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