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公诉刑诉〔2019〕35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3********,回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楼村**楼**号,现住福建省平潭县**期**号楼**。因无证驾驶,于2019年10月22日被平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7日晚,被告人丁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上楼村行驶至澳前镇龙山路附近时撞到路沿石,导致丁某某受伤昏迷及车辆受损的损害结果,后路人崔某某报警后民警到现场将丁某某送往医院治疗及抽血检查。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55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丁某某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丁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倞希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