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89********,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晋中市榆次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9日22时10分,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6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到蕴华街正太北路口至蕴华街新建路口时,被设卡盘查的民警查获。后对其抽血并经榆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从送检丁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乙醇含量为150.52mg/100ml。
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丁某某驾驶证复印件及查询结果;驾驶车辆行车证复印件及信息查询结果;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在侦查机关供述;3、鉴定意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婷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榆次区***小区***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柒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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