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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41985********,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村**村**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苏A2****小型轿车,沿本市雨花台区古雄隧道由西向东行驶时,遇前方民警查酒驾,后立即倒车逃跑,在倒车过程中碰撞到民警驾驶的车辆致使其车子被迫熄火,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丁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02.7mg/100ml。

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丁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行驶证、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4.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调取的执法记录仪、行车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迪

检察官助理:贾洋洋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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