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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65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5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锡市**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街道**公馆****室(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人保)。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丁某某,听取了被告人丁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中午,被告人丁某某在无锡市**纺织品印花有限公司与他人饮酒后,于当日16时19分许,醉酒后驾驶苏B1****小型普通客车沿惠洲大道由北往南行驶,当行驶至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惠州大道五洲国际门前路段时,与唐某某骑的自行车相撞后,又与杨某某驾驶的苏BB****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唐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处警民警当场查获。

经抽取丁某某血液样本送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丁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查获经过,摘录的人口基本信息、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在逃人员信息查询单、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综合查询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单、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谅解书、行车轨迹查询单、抽血照片车辆照片、指认照片、视听资料说明书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制作的检查笔录;

5.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提供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 晶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于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镇**村**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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