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四部刑诉〔2021〕39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15时41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醉酒驾驶苏H0****号小型轿车在淮安市淮阴区北京东路与翔宇北道交叉路口处与张某甲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和解。
经鉴定,被告人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6mg/100ml。
被告人丁某某于案发现场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谅解协议书等书证;
2、 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证言;
3、 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血样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5、 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本院建议对被告人丁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明璐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