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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8时至19时许,被告人丁某某与朋友在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高新区聚福楼酒店207包厢吃饭,期间饮白酒4两。19时51分许,因妻子打其电话称肚子疼要去医院,丁某某在驾驶证注销的情况下,醉酒驾驶号牌为“苏E0****”的小型普通客车,途径芦莘大道、临沪大道,后行驶至浦北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检验,被告人丁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0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丁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小型轿车(照片)等物证;

2.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文清

                             2021年1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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