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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易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2时05分许,丁某某酒后驾驶冀******白色北京牌小型轿车,沿易县京赞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易县李家坟村路段时,因丁某某醉驾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丁某某驾驶机动车期间所抽取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2.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晓红

检察官助理:王婧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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