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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2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2007年11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4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9日21时57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京******小型客车沿本市迎宾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津市天意物证司法鉴定所检测鉴定,丁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0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萌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住涿州市**路**号**号楼**单元**室,电话:15188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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