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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廊坊市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4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住香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2010年1月20日被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轻伤),2015年12月15日被香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京NX****号小型汽车沿黄院村北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黄院村果园附近与他人发生争执,后民警在处理争执过程中,发现丁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经检测,丁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32.55mg/100ml,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2、检验报告书;3、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新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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