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698号
被告人丁雪林,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28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路**号**栋**。2012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4年因犯危险驾驶罪、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九个月。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4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雪林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3时43分许,被告人丁雪林酒后驾驶粤BA6****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由西向南行驶至前海路口时,该车车头左前角与由巫某某驾驶的粤BA**98号车车身右后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丁雪林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 执勤民警对丁雪林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 结果为26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次日0时24分提取的丁雪林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20.51mg/100ml。该交通事故未达成谅解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信息、前科材料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雪林的供述;3.鉴定意见:血液乙醇鉴定文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呼气及抽血经过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雪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雪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320.51 mg/100ml,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雪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建议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波、张诚
(院印)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丁雪林现住深圳市南山区**路**号**栋**,电话136*******;
2.电子卷宗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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