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安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5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村**组**号,住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鄂K****8 号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安陆市银杏大道铁路桥涵洞路段左拐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由卓某某驾驶的鄂K **** 0 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丁某某受伤、双方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丁某某负主要责任。案发后,经司法鉴定,从送检的丁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3. 8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丁某某的户籍材料等书证;2.证人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学文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社区**,联系电话1767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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