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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二部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5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住崇阳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5 月29 日21 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鄂AV****小型汽车行至崇阳县天城医院红绿灯路段时,执勤民警设卡检查酒驾,丁某某见状驾车逃跑,与王某某驾驶鄂L3****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随后执勤民警将丁某某获并抽取其血液样本送检。经鉴定,丁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3.4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何某某、王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视频资料;5.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勇

2019年12月25日

附:

1. 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崇阳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272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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