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二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63********,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于2020年4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移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交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无驾驶资格证的状态下酒后驾驶鄂K****7号红色大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东西湖区三店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西湖区三店中路鑫海花城小区门口处时,遇民警检查。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被告人丁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35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本市汉阳医院提取血样并抽血醒酒。经司法鉴定,被告人丁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8.62mg/100ml。
被告人丁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3呼气酒精检测、提取血样现场照片及视频;4.被告人丁某某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玲艳
检察官助理:宋嘉璇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联系电话:1365982****;保证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351720****。
2.案卷材料4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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