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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礼县人民检察院

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礼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晚19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沿洛马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礼县**镇**村路段时与王某某驾驶的号牌为甘K*****的低速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丁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丁某某在礼县第一人民医院救治期间因涉嫌酒驾,办案民警于当晚依程序对其采集血样并送检。经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丁某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81.74mg/100ml。经甘肃天辰司法鉴定所鉴定:当事人丁某某驾驶的“上海永久”牌电动三轮车有动力装置驱动,在道路上行驶,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符合机动车的定义,应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介于25.9km/h-29.2km/h。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丁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婷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壹册;

3.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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