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53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97********,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潼南县人,户籍地重庆市潼南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莆田市**镇**村。2020年09月0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渝******号小型轿车从莆田市涵江区上高速行经枫亭高速出口至仙游县鲤南镇柳安街柳坑路段,被仙游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72mg/100ml血。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丁某某2020年9月5日当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丁某某的户籍证明、行政拘留证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其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为84.72mg/100m1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河
检察官:王强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各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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