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住**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醉酒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闽******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晋江市**街道**酒店路段,追尾撞上闽******轻型封闭货车、沪******小型轿车、闽******小型普通客车及闽******小型轿车,造成五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丁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2.96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丁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已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被告人丁某某的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张某某、熊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丁某某在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美冷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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