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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公诉刑诉〔2019〕15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87********,蒙古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住锡林浩特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31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日20时20分许,丁某某酒后驾驶蒙D*****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阿尔善路由北向南行驶仟德门前,与姚某某驾驶的蒙H*****号小型轿车相撞,车辆相撞后丁某某未停车驾驶车辆逃逸,逃逸至敖东聚小区院内又与停着的蒙H*****号车、蒙H*****号车相撞,造成多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6.87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锡市公(交)立字(2018)985号)、立案告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释放通知书、移送起诉告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回证、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的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前置措施凭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丁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蒙D*****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车辆信息、人员基本信息、驾驶员姚某某、杨某某、铁某的驾驶证信息及车辆信息、酒精检测单2张、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取样照片1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152502120180000352号、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锡林郭勒盟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3份、交通事故谅解书3份;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被害人铁某的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书(锡)公(司)鉴(理化)字(2018)0694号;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晓爽

2019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住所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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