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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19〕35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51982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浙江省**市**区**街道**村**组**自然村**号。2007年2月因殴打他人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罚款400元;2019年8月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11月19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杭州江干区交警大队吊销驾驶证,同年11月27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上午,被告人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浙DP****小型面包车从杭州沿G25长深高速行驶至夹浦,当日14时10分在长兴县夹浦镇夹浦路常鑫纺织有限公司门口,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送检的丁奇威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9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归案经过、呼气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现场笔录;

6.视频截图、现场照片、呼气测试酒精照片、抽血照片、血样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宇

2019年1230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8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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