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0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四川省江安县人,住江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3月12日被长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3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川******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长宁县下长镇益家村11组32号门口一弯道处时,与对向由艾某某驾驶的川******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座搭乘肖某某)相撞,造成肖某某、艾某某二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3月8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44.21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雪梅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自己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二张;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