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街道**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资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9日1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K1****二轮摩托车途经高州市城区东方大道路段时被民警盘查抓获。经抽血检验,丁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媛
2019年8月6日
附注: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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