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湖北黄梅县人,身份证号码:3601111976********,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公寓***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开发区**路**宿舍)。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21时32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醉酒驾驶赣******小车途经**路**坊**路、***高架,在***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门口段,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民警开展酒驾整治时查获,民警对其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0mg/100ml,已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被告人丁某某带至南昌市第五医院抽血,经鉴定,被告人丁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86.48mg/100ml。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丁某某经南昌市青云谱交警大队传唤归案。
1、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人口信息查询、归案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璇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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