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罪)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2312号 

  被告人丁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市,住浙江省********。因赌博于2012年12月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拒不申报财产于2017年10月23日被龙游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因赌博于2018年6月1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赌博于2018年9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赌博于2019年11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罚款4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17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晚6时许,被告人丁某乙和朋友丁某甲等五人一起在义乌市佛堂镇宝龙广场一楼一家牛肉火锅店吃饭并喝了半斤左右的高粱烧。丁某乙在饮酒后于当日晚8时23分许驾驶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浙GYR****号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丁某乙驾车行驶到义乌市佛堂大道和双峰路交叉口地段时,将车停在路中间并睡在车内。后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丁某乙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9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乙的供述;

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呼气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乙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桥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丁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38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