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0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号,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9日18时许,被告人丁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悬挂鲁******号牌(已注销)的二轮摩托车,沿岚山区文化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碑廓镇华大木业路段处时摔倒,致丁某某受伤,二轮摩托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勘查事故现场过程中发现丁某某有酒后驾驶的嫌疑,遂带领丁某某到岚山区人民医院抽血备查。经鉴定,丁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理案件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酒精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察笔录等笔录;5.监控录像等电子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在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单方事故,致己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福鑫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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