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乡**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2020年7月21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7月28日。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0时许,被告人丁某甲酒后驾驶无牌照自卸三轮汽车(车上装有段状树木),行驶至周口市**乡**集附近的乡镇公路时,车上的树木与庄某某驾驶的豫P*****小型轿车发生剐蹭,造成轿车左侧后视镜损坏和车体被划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六大队认定,丁某甲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庄某某无责任。经抽血检测,被告人丁某甲的血液乙醇含量130.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1证人证言:证人庄某某、丁某乙、丁某丙等人证言;
3、书 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无前科证明等;
4鉴定意见:周口市三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袁全
二O二0年七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卷宗1册,起诉书8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