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一部刑诉〔2021〕3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02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时任日照市**区**镇**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住山东省日照市**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8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4日00时16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沿村村通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高兴镇六合村路段时,与一辆停放在道路东侧车道的手扶拖拉机相撞,致站在车旁的行人秦某某、姜某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丁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害人姜某某报警。期间,被告人丁某某打电话指使丁某甲到现场后冒名顶替,经被害人方当场指认未能得逞。民警勘查现场时发现丁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带领丁某某到岚山区人民医院巨峰分院抽取丁某某静脉血备查。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丁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70.2mg/100mL。
2020年12月15日,被告人丁某某在赔偿被害人人民币4万元后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3.证人丁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受伤,发生事故后指使他人冒名顶替,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福鑫
2021年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居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人民调解协议书等谅解材料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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