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二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7********,大学文化,案发时系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大队部秘书室辅警,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埇桥区**办事处**小区**栋**室。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次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丁某某利用其在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综合受理岗负责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补换等工作之便,允许他人违规插队办理业务,通过微信转账或者微信红包方式收受胡某某、王某某、程某某、刘某某等八人所送人民币计165640.84元。
被告人丁某某于2020年4月3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王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娜
检察官助理:余莹莹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被告人丁某某退赃款165000元,现保管于萧县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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