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公诉刑诉〔2019〕549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0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南省邓州市**乡**村**营**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9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7月3日被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4日被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12日、2019年8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丁某某将位于邓州市***南边的一座七楼西户房屋以75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张某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2015年7月6日丁某某谎称该套房屋是自己所有,又将该房屋以10万元价格卖给被害人郑某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郑某某先支付给丁某某1万元定金,未双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2015年12月24日,丁某某再次谎称该套房屋是自己所有,又将该房屋以9万元价格卖给王某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丁某某将该房屋交付给王某某,王某某一直居住至今,但双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丁某某未主动向张某某、丁某甲退还房款。案发后,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正侧面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证明、丁某某与郑某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据、丁某某与王某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据等;2、被害人张某某、郑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 盈
张云中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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